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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ygb 發表於 2022-7-21 04:25 PM

事業廢棄物無處去 全台僅三家自辦處理設施釋出餘裕容量

本帖最後由 gaygb 於 2022-7-21 04:25 PM 編輯

事業廢棄物無處去 全台僅三家自辦處理設施釋出餘裕容量
2022年07月21日






環境資訊中心記者 陳昭宏報導


環保署昨(20日)修正發布「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辦法」,擴充事業廢棄物處理量能。我國每年產生事業廢棄物量體龐大,去年一整年就高達2195萬公噸,卻面臨專用處理設施不足的窘境,暫存量不斷累積之外,也排擠了生活垃圾的焚化空間。其實事業單位依法可自行建置廢棄物處理設施,有餘裕還可收受其他業者的廢棄物,不過全台目前取得許可的事業僅有三家。環保署表示,相關辦法長達20年未檢討修正,希望簡化申請流程,能夠提高事業申請意願。全台僅三家事業釋出廢棄物處理餘裕量 環署簡化申請流程環保署今(20)日修正發布「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辦法」,即日起生效,事業所擁有的廢棄物處理設施,若要釋出餘裕量,將可簡化申請流程。根據《廢清法》規定,事業廢棄物除了進入公民營焚化爐或掩埋場外,事業本身也可以建置處理設施、自行去化;若事業所擁有的廢棄物設施有餘裕量,還可以向所在地的環保局提出申請,處理別家事業的廢棄物。環保署表示,目前全台取得「自行或共同處理許可」的業者共42家,但提供事業廢棄物處理餘裕的事業僅有三家,每年處理餘裕僅1.2萬公噸。環保署廢管處科長林建芬受訪坦言,過去餘裕量申請及變更的流程繁瑣,可能影響事業申請意願。這次修法就是希望簡化流程,在事業端增加廢棄物處理量能。長達20年未修法 今比照公民營處理機構試運轉規定此次簡化流程主要針對每月最大熱處理量達6000公噸以上、每月掩埋量達10公噸以上等規模較大的處理設施,由於營運前、爭取「自行或共同處理許可」階段時已走過類似程序。依照新辦法,取得「自行或共同處理許可」的業者,若並未額外增加收受的廢棄物種類,將可以「簡易餘裕量許可」替代申請,所須繳交的文件從12項減至四項。林建芬說明,該辦法自2002年發布至今都未檢討修改,這次可讓相關法規具一致性,也避免頻繁申請、降低業者意願。修法後,餘裕處理許可年限將從原本的三年延長到五年;年限期滿僅需辦理展延,若要變更容許事項,則僅須針對變更項目提出申請。環保署也比照「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再新增「試運轉天數」、「展延申請」、「廢止試運轉計畫」等規定。根據修正後的辦法,試運轉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若業者無法在期限內完成試運轉計畫,最多可申請兩次展延,總日數不可超過六個月。此外,若未依照所提計畫內容辦理試運轉、且未在期限內改善,將廢止試運轉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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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0975707559 發表於 2022-7-21 05:51 PM

想想全台有幾個縣市肯給你掩埋或囤放阿  哀

gogosp 發表於 2023-7-9 09:54 AM

感謝版大的用心分享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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