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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領牌上路就銷毀? 全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
今天 (3/8) 台北市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委託資源回收業者銷毀一輛去年在基隆市無牌上路行駛的美規 Mercedes-Benz S 550 ,因車價高昂而引發討論。之所以必須銷毀,是因該車管轄權屬於台中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處,該處 1 月 30 日行文委託台北市區監理所代為執行銷毀作業。我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 3,600~18,000 元罰鍰,並禁止其行駛。該無牌上路車輛違反第一款「未領用牌照行駛」,也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必須沒入車輛。
本事件的起因,是一名買家委託貿易商進口美規 Mercedes-Benz S 550 ,花費約 700 萬元,車輛運抵基隆港後,原本需由拖車運送,若需上路得申請臨時車牌,但負責託運的司機卻直接無牌上路,遭警方攔檢,最後送至基隆拖吊場保管,貿易商因此也提出行政訴訟,最後敗訴落得車輛銷毀下場。可見有意進口車輛賞玩,還是取得合格證明與合法牌照再上路,才是正當的作法。
...<div class='locked'><em>瀏覽完整內容,請先 <a href='member.php?mod=register'>註冊</a> 或 <a href='javascript:;' onclick="lsSubmit()">登入會員</a></em></div><div></div> 真是奇怪的制度,為何不能妥善處理呢? 不講道理
全是托運司機的錯嘛
從車的角度來說,新車很可憐很浪費
本來所有交通法規,違規違法的犯錯的都是人類,沒有任何事是需要車來承擔的,沒有任何懲罰是應該加到那輛車上的。這麼做讓地球白白受了一輛車份的污染卻又沒有任何好事發生,除了浪費時間和資源以外沒有任何好處。
從買家的角度來說,我怎麼知道托運怎麼幫我運的?我只知道我付錢,他說XX時候會送到XX處,他怎麼送過來的我怎麼知道啦?什麼叫『取得合法牌照再上路才是正當做法』?我可以買回來不上路擺家裡看不行嗎,你托運的人要無牌上路我怎麼知道啦。買家又沒有說『因為我討厭拖車所以拜託你開過來』啊
還有為什麼是判所有人罰款禁止行駛?像這種情況所有人並不知情的話為什麼要判所有人錯?反而是真正駕駛的人卻似乎沒有受罰?
銷毀無辜的車,罰無辜的人,真正有罪的人受到什麼了嗎?又不是他的車,被銷毀不痛不癢的。大不了被老闆罵,或許被開除
應該被銷毀的不是車吧...<div class='locked'><em>瀏覽完整內容,請先 <a href='member.php?mod=register'>註冊</a> 或 <a href='javascript:;' onclick="lsSubmit()">登入會員</a></em></div> 有點不同情理
畢竟車子很貴
{:31:}{:31:}{:31:} 任何行業都是有三寶的啦<br><br><br><br><br><div></div> 處理的方法似乎很有爭議,推給依法處理?
法條的適當性值得檢視! 未領牌上路被銷毀,這應該有很多細節沒有報導出來吧... 明明有規定違反卻怪規定
為何司機要沒牌開上路才是重點 只能叫司機賠了,問題是司機也不知道賠不賠得起
觸法的事還真的要小心啊
但這完全怪貿易商的問題了吧<br><br><br><br><br><div></div> 應該改成驗車通過後拍賣
好可憐的車...好車一台就這樣不見了,好可惜 小弟是覺得超浪費的,好比一份700元的餐,還沒吃就拿去倒掉了。
光說它一個輪圈至少可以賣好幾萬了。
就算車子不能開,拆成零件賣也好,幾乎全新的車拆下來的零件,一定很好賣。
車輛引進本來最麻煩也最敏感的部份就是掛牌,
惡法亦法而法規早就是這樣,貿易商也都熟門熟路了還出這種包... 貪圖方便便宜行事的下場<br><br><br><br><br><div></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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